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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2021年)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寧建規發〔2020〕6 號

    關于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通知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寧東管委會規劃建設土地局,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招投標各方主體: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結合我區工程建設領域實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秾幭幕刈遄灾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寧建<建>字〔2008〕6號))同時廢止。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 年 12 月 7 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及室內外裝修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招標人的委托,以招標人的名義,進行建設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工程咨詢、造價咨詢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行為。

      第四條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監督管理由寧夏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中心負責實施。

      各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招標代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為依法成立的中介組織,不得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七條 在本行政區承接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自愿通過“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向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基本信息后,可承攬工程招標代理業務。報送基本信息如下:

      (一)營業執照;

          (二)本機構不少于 2 名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證書、身份 證(其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 1 人);本機構不少于 5人的工程建設類職稱的專職人員身份證、職稱證書;

      (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外省進寧招標代理機構除提供(一)至(三)項內容外還需提供:

      (一)負責人任命書;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信息發生變化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 7 日內通過“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自行更新。

      第八條 凡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事宜。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權限范圍內依法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活動。

      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推薦采用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承接業務實行項目負責制,項目組由 1 名項目負責人和 2 名以上從業人員組成。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的本機構專職人員,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建設類職稱的本機構從業人員,項目組成員應當實名制,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

      招標代理活動期間項目組成員應相對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標代理機構需更換項目組成員的,應替換同等資格的人員,開標前自行在“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的工程項目信息實行網上報送。發布招標公告前,通過“寧夏建筑市場監管服務系統”填報并下載打印《工程招標代理項目信息表》(附表 1),持該表辦理招標、開標手續。開展業務時,項目組人員需與填報的人員信息一致。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可承擔下列工作:

           (一)向招標投標監督部門提請招標核準;

      (二)擬訂招標方案;

      (三)編制和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四)編制和發放資格預審文件;

      (五)協助審查投標人資格,組織資格預審;

      (六)編制和發放招標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單);

      (七)編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

      (八)組織投標人現場踏勘和答疑;

      (九)組織開標;

      (十)編制和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一)辦理備案等事宜;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 工程招標代理文件包括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異議答復、投標文件、標底(招標控制價)評標報告、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招標方案、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異議答復、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等工程招標代理文件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招標代理機構法人公章。

         中標通知書應由招標人簽發。

         工程量清單、標底、招標控制價等屬于注冊執業人員執業范圍的工程招標代理文件,必須由本機構注冊造價工程師編制,本機構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審核。相關人員均應簽字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對其蓋章和簽字的工程招標代理文件的合法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招標代理項目的相關文件,確需修改的,應商請招標代理機構修改。招標代理機構有權拒絕招標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修改意見。

       第十六條 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招標代理機構在發布媒介上登載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電子文本,供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免費下載,不得向投標人或中標人附加不合理的條件或者收取額外費用;以招標人名義代收投標保證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七條 工程項目評標時,招標代理機構應對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情況進行評價,填寫《房建市政工程項目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評價記錄表》(附表 2),評價結果報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工程招標代理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二)采用行賄、給予其他利益或者詆毀他人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或向投標人收取回扣;

      (三)與其代理招標項目投標人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四)為投標人提供其代理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

      (五)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在招標中弄虛作假、規避招標、肢解發包、明招暗定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隱瞞或者歪曲招標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相關的情況和資料;

      (七)編制的招標文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嚴重失實;

      (八)對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文件內容拒不改正;

      (九)擅自修改已經生效的招標代理文件;

      (十)招標代理工作失誤,嚴重影響其代理招標項目的公平競爭或招標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一)未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退還投標保證金;

      (十二)未按規定進入有關交易場所進行招標代理活動;

      (十三)未按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十四)未按規定報送招標代理項目信息及統計報表;

      (十五)開評標現場到場人員與填報的項目組人員不符。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檔案;建立招標代理機構“黑名單”管理機制。開展對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及業務培訓,加強對招標代理機構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招標代理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處罰信息向社會公開,記入誠信檔案。

         鼓勵具備相應能力的社會力量對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第二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代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招標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1 年 1 月 8 日起施行。2008 年1 月 19 日自治區建設廳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寧建(建)字〔2008〕6 號)同時廢止。

      附表:1.工程招標代理項目信息表

      2.房建市政工程項目評標專家評標不良行為評價記錄表

    報表及原文件請下載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管理辦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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